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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的转移能否适用重组相关文件,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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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4:13: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前次咨询的问题是“企业资产重组对象含实物资产、采矿权、负债、人员一并转移,请问其中采矿权的转移能否适用重组相关文件,不征收增值税?”贵局的回复是应当征收增值税,那我单位应按采矿权的账载余额还是按公允价交增值税呢?感谢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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