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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4:1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尊敬的税务局:
我是司一般纳税人,由总部(厦门)采购固定资产,采购时的进项已在总部抵扣。总部调拨到该固定资产至分支机构(营业部)使用后,报废收入应当确认在营业部还是总部?税收应该缴纳在营业部还是总部?
是否有相关政策规定,谢谢。
总部调拨固定资产至分支机构,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总部。因此,报废收入应确认为总部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由总部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若你司在所述整个业务流转过程中,有其他特殊情况,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