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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0:8: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8年2月5日异地预缴增值税,在表四建筑服务预征预缴税款漏申报,现在才发现,可以补在下个月申报表里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上述情况跨越时间过长,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