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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0:11: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按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当季度的不含税销售额判断免征增值税或应缴纳增值税。若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0万,则不享受免税优惠,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