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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0:14: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
根据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三)项中“软件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还有第八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我的问题是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如果我公司当年研发费用形成了无形资产,那么“软件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这一条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含不含当年已经形成了无形资产资本化这一块的研发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第一条规能: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财税2015年119号第一条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作为软件企业的开发费用计算研发费用站销售额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