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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业务应为13%税率,现需红冲已开发票。这种情况下,对方企业已在厦门交过的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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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1:49: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江苏省企业向我公司提供设备维修服务,就该服务已开票结算并在发生地即厦门本地交了3%的增值税。但该业务应为13%税率,现需红冲已开发票。这种情况下,对方企业已在厦门交过的税该如何处理?或者说对方如何办理这笔红冲发票业务?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若企业因适用税目错误,而导致多预缴的情况,请直接联系预缴税款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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