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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1:53: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是否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不要分离免征增值税额在所得税单独处理?如果需要分离免征增值税额单独进行处理,该部分所得税是否和销售的农产品一样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