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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1:58: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厅字(2019)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
如果按照国税函[2008]723号的有关规定,该部分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发放,则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窃以为不妥,因为国企混改是将企业社会养老职能剥离回归政府和社区。如将多年养老金性质的统筹外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等于对退休人员的养老福利进行扣减,有悖混改初衷。
您表述的2个文件,一是管理的规定,一个是涉税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该业务进行涉税处理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