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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抵扣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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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2:10: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一下,我公司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如专家讲课费),当月未超过20000万,是否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抵扣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七)生活服务。

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若专家为企业提供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则属于增值税的非学历教育服务,企业应取得发票作为所得税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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