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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2:12: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权属登记文件,据实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按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