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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4:13: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一家生产性企业,产品销售国内、国外,是属于出口免抵退企业。年出口额1000万以下。最近想从国内购买一批产品,(该产品与本企业生产产品不同),用本企业出口,请问能否办理出口,在税收方面怎么核算,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因此,结合本条例和附件4的规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若符合则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出口免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