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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税总局公告2019 31号第六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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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4:19: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国税总局公告2019 31号第六条里所说的“承包舱位”的定义是什么?如果向托运人收取的价款包括运费、代理报关费、操作费等,是否所有的收费都适用“交通运输服务”还是分类(运费适用“交通运输服务”&其他适用“经纪代理服务”)?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舱位承包业务中,对承包方来说,其以承运人身份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然后通过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属于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以承揽该运输业务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对发包方来说,是以运输工具舱位承包的方式,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实际提供了运输服务,因此,发包方应以其向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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