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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行发现的超过三年的多缴税款是否可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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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4:2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请问,纳税人自行发现的超过三年的多缴税款,纳税人申请退税,税务机关是否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请回复是或者否就可以了,不用再列示征管法五十一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两者是一个整体,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缺一不可。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退税;反之,如果不符合以下条件,则不能退税。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法令,即主席令和国务院令之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

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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