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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劳务税减免办理流程,及减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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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0:56: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文件规定,“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和幅度

(一)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一次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一次所得超过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20%;一次所得超过50万元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其中,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条规定减征。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 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照顾。

二、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一)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为残疾人,并取得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等有效证件的个人。

三、审批要求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的个人,可由就职单位统一办理有关个人所得税减征事宜。

2、办理减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等有效证件和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3、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办理,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对不合政策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依法纳税或补齐有关资料。”

实际征管建议向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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