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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49号文芝麻油生产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初加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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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5:29: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依据财税[2008]149号文植物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免税范围包括:“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8号又对149号文进行了补充,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 目前在实际执行时,过滤前的芝麻油叫“植物毛油”,税局强调的是过滤后的不是植物毛油,不属于149文 规定的植物毛油,因此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而我司认为48号公告是对149文件的补充,既然包括了过滤这个工序,就说明过滤后的芝麻油可以享受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想请教一下,过滤后的芝麻油是否可以享受初加工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附件:……一、种植业类……(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对芝麻进行过滤,制成的植物毛油(包括芝麻油),属于油料植物初加工。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如您符合油料植物初加工规定,可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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