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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8号公告和2017年40号公告关于股权激励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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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6:55: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请问2012年18号是否可以适用非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已行权的股权激励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2、2017年40号公告,非上市企业研发人员已授权的股权激励能否进行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不可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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