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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参照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及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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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7:35:5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总、分机构同在一行政区域,现申请总、分机构合并,拟注销分机构,分机构相关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可否参照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及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相关规定处理?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司合并下属分公司,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不征收增值税。具体您可携带相关合并的文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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