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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7:39: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企业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第五条和国税函[2009]98号中第九条执行,即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按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