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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7:46: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BOT模式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建成于2015年,2018年政府接入管网才开始正式运营,按合同规定正式运营之前合同付款方以补偿费的形式进行结算。付款方要求我司开具发票方可结算
,我司对此咨询过当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提出,在未进行正式运营期间,我司并未向对方公司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不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此收入按照补贴收入进行账务处理。为此特向贵平台咨询:在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能否以BOT协议进行结算,税务机关对付款方支付补偿款能否认可?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无法给您提供准确的答复。还需要确认贵公司是该项目的项目公司还是仅为施工企业,您所说的“补偿费”具体是什么费用,是否有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后重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