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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8 14:26: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在苏宁2018年购买台洗衣机,现在因质量问题要维修,一个多月没有配件,现在同意给我换机,但要我提供发票,因本人保管不慎,以前开的纸质票已遗失,现在苏宁要求我去登报遗失证明且交200元罚款才给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丢失发票去税务机关办理丢失事项时有相应的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