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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针对存量或新增客户赠送业务宣传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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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8 14:27: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

1.金融企业针对存量客户(即已提供金融服务,如已投保客户、已开银行卡客户、已交易证券客户)的业务宣传活动,针对达到一定客户标准(例如投保三份保单或银行卡余额达到一定金额)赠送宣传用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2.金融企业针对新客户,通过业务宣传活动,例如现场投保、现场办卡、购买基金等方式赠送宣传用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烦请帮忙解答,谢谢!


根据您所述情形,应区分赠送行为是否属于以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为前提的有偿赠送行为。如:存量客户银行卡存款达到一定标准赠送宣传品,银行卡存款达到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赠送宣传品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存量客户办理三份保单赠送宣传品,或者是新客户在现场投保时赠送宣传品,应按照有偿赠送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单独计提销项税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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