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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生产用房是否根据国税发[1999]44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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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8 14:31: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税发[1999]44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解读为农林牧渔用地及生产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江苏2001年有明确解释农林牧渔生产用房暂不征收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目前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文件表示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上述不能免征房产税。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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