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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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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2 16:8: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去年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因为我们是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分别为财政拨款和自有资金,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和我单位职责相关的审计、绩效评价等,有部分委托事务所进行,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此种情况,我单位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

从经营销项来看,我单位自有资金有和审计、评价等咨询服务相关的销项产生,但财政拨款没有相关销项产生;

从经营进项来看,我单位自有资金和财政拨款均有审计、评价类的咨询进项。

经和相关的事业单位沟通,大家认为自有资金产生的进项可以抵扣,但考虑到财政拨款没有销项产生,所以财政拨款取得进项没有抵扣。

请税务部门明确像我单位这种情况,财政拨款取得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从我们掌握情况看,大部分事业单位对财政拨款进项是否可以抵扣均有疑虑,为防范税收风险,基本没有抵扣的,考虑到多数事业单位都有财政拨款的进项,如果允许抵扣,那么将为我们事业单位一般纳税人减轻很大的增值税负担。

谢谢。


   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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