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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6 11:36: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与2008年购买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2009年6月交房,因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房产证2019年8月份才办下来,我现在起诉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交房。请问是否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以判决时间为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
目前,所有与住房交易有关的税种对购房时间都采取统一的判断标准:按照契税完税证明和房屋产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的注明日期两项标准“孰先”原则判断。
如果是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