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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经营单位为集团内部员工减免停车费,是否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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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6 15:4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集团内部员工车辆可免收停车费。但是有个别员工车牌未录入系统,造成车辆离场时提供证件才进行减免。这样会造成停车系统内的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有一定差异。请问这种减免还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吗?此外,为我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等外部车辆进入也是免停车费的,也会在系统内造成应收和实收金额差异,这种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吗?这两种情况都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个人认为此两种情况可以不交税,还请老师指正。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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