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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6 15:45: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2018〕80号,留抵退税部分可以去抵减附加税的计税依据,由于附加税计税依据由增值税(一般和简易)和消费税组成,这部分金额是只能抵减一般计税部分增值税?还是全部增值税都可以(包括简易部分)?还是消费税也可以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文件指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扣除相应留抵退还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