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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制的销货清单能否起到进一步补充发票销货清单明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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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9:58: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是一家钢铁企业,信息化程度较高,账务系统与金税开票系统做了直连。在开票过程中,系统抛送发票及发票销货清单明细信息时,对一段期间内销售的同类型、同规格的钢种进行了汇总加权计价(不同日子出厂的同类型、同规格的钢材也有价格差异)。但由于客户需要对不同时间段的采购货物金额进行对账,所以我们会在发票及发票销货清单的基础上,再提供一份企业自制的销货清单明细进行补充。在此想咨询下,该做法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能起到补充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应按上述规定执行。此外,如涉及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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