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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收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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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9:58: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林口县医院副高职以上医务医务人员退休后直接返聘至70周岁,挣绩效工资都不到个税起征点已十多年,不是短期兼职的,2016年开始扣个税,经咨询答复:“对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到5000元的免征。”投诉后林口税务局答复:林口县林口税务分局答复:“林口县医院:你院对退休返聘职工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才知是改为按劳务扣个税。依法到底应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收入纳税?请指教


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并非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因此,只要是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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