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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处罚期限、税款追征期限、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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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0:1: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发现纳税人偷税,处罚考不考虑偷税的连续或继续状态?是否是偷税5年未被发现就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因《征管法》没用提及连续或继续状态)?如果考虑连续或继续状态,偷税什么情形下是连续或继续状态?

2.经税务局稽查部门查补的税款(非偷、逃、抗、骗税),追征期是多长?

3.加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据此,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需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但如果因违法行为发生至发现时已超过五年,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所以不需缴纳罚款;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该单位的行为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但如构成犯罪的,仍需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目前税务系统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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