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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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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0:2: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望省局对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业予以明确,除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外,还有哪些行业可以比照执行?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四、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五、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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