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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0:23: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外贸企业,承接蒙古国A公司一个仪器的跨境维修,国内的维修厂是宁波B公司。我们签定了三方协议,是维修协议。由蒙古国A公司支付100万维修费给我外贸公司,再由我支付100万给宁波B公司,我外贸公司再根据维修费用的1%收取代理费1万。
问题1、我司是否可以按101万确认收入?按100万确认成本?
问题2、我司的101万是免税吗?
问题3、我司支付宁波B公司的100万可以抵扣进项吗?
问题4、我司是按1万确认收入吗?此收入是免税的吗?
问题5、我司收到的100万按代收代付的话,符合相关税收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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