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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0:24: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了自然人,并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从承包人处支取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并向承包人提供了500多万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法院判决认定该500多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之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承诺同意支付补缴的税款,现税务局向承包人发出补缴税款通知,承包人补缴了24万的税款。现向贵局咨询的是,实际施工人以个人向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如果可以,可否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抵扣凭证?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扣除并非以发票作为唯一的凭证,如果法院判决书确认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代付了工程款,那么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可否作为成本、费用予以税前抵扣?请贵局能够给予详细解答,谢谢。
一、若确实属于以自然人名义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代开人收到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后,要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一)报送资料不全;
(二)《申报单》填写与报送资料不符;
(三)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对连续3个月(含3个月)或者连续12个月内有6个月(含6个月)月销售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可以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法凭据税前据实扣除。由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因此,自然人向企业提供服务,若符合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规定,企业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