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关于拆迁户获赠坡屋顶(已计容)是否需要缴税的问题

gg2.jpg

2021-3-29 10:26:5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背景:拆迁安置房,建于2003年,至今未办房屋产权证。

    问题:如图所示(附件1),因坡屋顶(可利用)部分高度超过2.2米(注:最高3米,最低1.8米)。后来,测绘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书将坡屋顶(9层)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八层房屋的建筑面积内。

    对比得知,八楼建筑面积(184.79㎡)比二至七楼建筑面积(注:119.13㎡)多出了65.66㎡,即测绘所将坡屋顶的建筑面积计算为65.66㎡。

    在拆迁之初,开发商承诺将免费赠送9层坡屋顶给拆迁户使用,多年来,拆迁户多次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证,但办证单位却要求补缴坡屋顶65.66㎡税款。双方僵持不下。

    请问:开发商赠送坡屋顶(建筑面积65.66㎡)给拆迁户使用,是否应当缴纳税款?如应交,根据哪个文件哪条规定,应缴税款的名称是什么,税率分别为多少?如未缴纳相关税款,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无处求解,望贵单位解答!拜谢!


1.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屋赠与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2.所提问题中开发商赠与的房产为何种类型,应依据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书来确定,有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记载内容,没有产权证的依据预售许可证、建设规划等。3.具体计税依据金额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确定。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