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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0:26:5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背景:拆迁安置房,建于2003年,至今未办房屋产权证。
问题:如图所示(附件1),因坡屋顶(可利用)部分高度超过2.2米(注:最高3米,最低1.8米)。后来,测绘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书将坡屋顶(9层)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八层房屋的建筑面积内。
对比得知,八楼建筑面积(184.79㎡)比二至七楼建筑面积(注:119.13㎡)多出了65.66㎡,即测绘所将坡屋顶的建筑面积计算为65.66㎡。
在拆迁之初,开发商承诺将免费赠送9层坡屋顶给拆迁户使用,多年来,拆迁户多次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证,但办证单位却要求补缴坡屋顶65.66㎡税款。双方僵持不下。
请问:开发商赠送坡屋顶(建筑面积65.66㎡)给拆迁户使用,是否应当缴纳税款?如应交,根据哪个文件哪条规定,应缴税款的名称是什么,税率分别为多少?如未缴纳相关税款,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无处求解,望贵单位解答!拜谢!
1.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屋赠与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2.所提问题中开发商赠与的房产为何种类型,应依据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书来确定,有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记载内容,没有产权证的依据预售许可证、建设规划等。3.具体计税依据金额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