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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0:33: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0号)规定:“四、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项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