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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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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0:33: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所指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即政策是否包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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