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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4.1日后换取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后计算抵扣和加计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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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0:34: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制药企业,于2018.11月从一长期合作的中药材种植企业购入一批其自产自销的中药材做为原料,用于生产销售16%税率的中成药。该批中药材在当月完成了入库,取得对方提供的税率为零的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全额付款。由于对方当时开具的销售税率为零,我司未有进行计算抵扣及加计扣除。
今年事务所审计时发现,我司未能正确取得发票以享受自产农副产品的进项抵扣政策,要求我司整改;我司在2019.11月与对方公司沟通,并退回2018年11月原销售税率为零的发票,并于2019.12月取得对方公司重新开具的税率为免税的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下引用文件:
财税〔2018〕32号文件“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请问:
1:我单位现在计算抵扣该批中药材的进项税应该是按2018年11月采购业务发生时的12%扣除率(即收到发票时按10%计算扣除+2%实际使用时计算扣除)还是现行10%的扣除率(即收到发票时按9%计算扣除+1%实际使用时计算扣除)计算进项税额?或是其他方式计算?
2.:我单位加计抵扣计算是从2018.11月及以后发生的领用材料开始计算还是从取得重开发票后的2019年12月及以后领用材料开始计算?.
3:如果加计扣除可从2018.11月及以后开始计算,我单位2018.11-2019.3.31按2%加计扣除计算税额占当期购进中药材总金额的比例为0.26%。那么我单位在2019.4.1后可加计扣除的税额应为当期购进中药材总金额的(1

 

一是购进农产品当期,所有纳税人按照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规定,凭票据实抵扣或凭票计算抵扣。二是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6%税率或13%税率货物的纳税人,在生产领用农产品当期根据领用的农产品加计1%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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