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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业务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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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0:34: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于出租开始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会计上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分期计入收入,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何时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其实质属于提供融资贷款服务,手续费的实质为利息收入请按照上述规定,在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收益,在摊余期间按期冲减财务费用。因此,出现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请按期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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