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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0:39: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方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拿地时根据土地合同约定与济南轨道交通集团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配套基础设施代建协议书》(见附件)。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了3.57亿基础设施建设费给济南轨道交通集团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由其组织建设。针对该笔款项轨交集团是否应该为我方开具增值税专票,或者将施工单位发票开具给我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开具发票。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