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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0:47: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与个人签订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有些人员有其他任职受雇单位,有些无其他任职受雇单位,依据 国税发〔1994〕89号 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请问我单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对这些非全日制用工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
一般情况下,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