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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0:50: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个人有一辆车租给A公司使用 ,当时租车协议 我们约定了租车的同时,要配备司机1名,现在A公司要求我提供税务发票,我去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时,大厅的工作人员说只能按有形动产租赁开具发票。但我在网上查到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2012)上写的很清楚: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如,上下班班车、旅游包车等),按服务类型划分到《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而仅租赁汽车不配备司机的,按服务类型划分到《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也应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请问,我这种配司机 的租车行为,到底是应该按“财产租赁”还是按“交通运输”开具发票?
原则上按“交通运输服务”税目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