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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一览表合并申报资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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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 10:57:5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
2019年9月1日,甲、乙通过股权转让取得一家A公司,其中甲占80%,乙占20%;2019年12月,甲乙商议决定将A公司吸收合并至B公司,A公司依法注销,B公司的股东也是由甲80%,乙20%所持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一览表”中合并当事各方需申报资料列表中第3点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问题:
1、此种情况是否需要提供第3点证明材料?
2、如果需要,那以上案例明显不符合“12个月以上”的要求,那么A、B企业能否继续享受吸收合并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规定:“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
   
    企业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判断,并按文件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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