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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款和滞纳金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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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9:59: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5年我们在大明宫买了一批篷布,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票,我们当期已经抵扣,2018年查出对方虚开,税务局要我们协查,我们在税务局协查通知得到对方走逃消息。立即于2018年做进账转出,今年税务局说应该转出在2015年,要我们缴纳滞纳金并处罚款。我们在2018年税务局协查的时候才知道对方未交税,买篷布的时候是有篷布存在的呀,且已于2018年转出,还要处以罚款和滞纳金吗


  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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