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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10:18: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退休直接返聘十多年,开绩效工资,不是短期兼职,不到个税起征点,2016年开始扣个税,投诉后县税务分局答复才知是按劳务报酬扣税,像连续十几年返聘挣绩效工资关系,由单位负责继续再教育收费,应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计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并非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因此,只要是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