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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10:34: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一建筑施工业,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合同规定验收合格付款70%,审计后付95%,保修期满付余款。合同签订在18年,结算期间遇到税率调整,对方要求我公司仍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建筑业的纳税义务,我认为应该是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或者预收到对方工程款,请问我公司按9%税率开具尾款是否有纳税风险或不当,谢谢!
若是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适用税率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