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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10:40: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文件并未对迁移企业有特别规定,建议参考此文件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