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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10:57: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现在电脑端无法使用填报个税信息,只能在手机APP端上进行修改;何时能够恢复?
2、如何查询自己每月预扣的个税金额?目前在支付宝和咱网站上都查不到相关的查询路径,可否告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二、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五、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六、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验证服务,支持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进行验证。具体验证方法见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相关说明。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可依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或委托他人持规定要求的身份证件及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您反映的在电脑端无法填报个税信息的问题,已及时向技术人员反馈,现针对填写异常的原因正在排查解决中。若您在客户端下载、软件使用等环节若遇到问题,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电话“4001007815”和“12366”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由于目前我省个税纳税记录在线查询、下载和打印功能尚未正式上线,您可选择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个税纳税申报查询,或按照以上规定准备相关身份证件及资料委托他人前往办理相关个税申报查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