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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装卸搬运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营业额在多少万元以下可以核定征收?营业额多少万元以上必须查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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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11:2: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 )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征收,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指税务所、不设所的分局,下同)认定和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因此,应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核定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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