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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收回的建筑想确权登记给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是否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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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11:16: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村进行新村建设,将老百姓的旧房子收回拆迁,同时建新村用于他们的安置,新村已建并安置。目前有部分旧房子村里想保留不再拆除,也有个别属历史建筑保留,对于这部分收回的建筑想确权登记给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目前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时碰到交税的问题?基层税务部门认定这种事没碰到过,无法确定是否交契税。后来口头答复说要交税,但理由不充分,只是认定为买卖。我代表村里问问。是否要交,有没有免交的依据,如果要交如何交。可否根据契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属交换房子的,由高者按差价补契税,那也应该由得到安置的人交税(肯定是新房价格高),从而说明村集体得到的房子价格低是不用交税的。或能否按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执行,明确对村集体收回农民住宅进行确权免征各类税收。或从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出发,能否免税,另查到(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八)款规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是否适用这方面。谢谢。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052号)第15条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00号)第6条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部分收回的建筑物、房屋等,仅发生产权变更登记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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