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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合伙企业个税核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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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11:29: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为私募股权的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核定个税税种,参照财税(2019)8号文,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备案选择20%或5%-35%这2种适用税率税种,1.若我司为非创投合伙企业,是否能参照该文选择备案对应税率的征收方式,若可以需如何备案?;2.若我司为创投合伙企业,由于事先不清楚该规定已于税务核定个税-生产经营所得税适用5%-35%税率税种,可否修改核定为20%税率税种?若可以需如何修改?


    1、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办理材料:《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2份  具体办理流程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信息报告 > 1.5.9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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