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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11:38: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本公司经政府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售后性回租业务。现有两笔业务不知如何开票。
第1笔业务,A公司需要一批冷链集卡车,本公司按照A公司要求向B公司采购并租赁给A公司,含税价2000万元。本公司支付了这笔货款,并与A公司约定,A公司分两期,每期1070万元,偿还本公司。请问,B公司专票开给谁?本公司向A公司如何开票?
第2笔业务,C公司向本公司出售一套设备,含税价500万元,本公司立即付款并立即返售给C公司,含税价540万元,约定:C公司12个月后付款。两次买卖,设备并没有实际交付,仍然放在C公司的车间。请问,本公司和C公司如何开票?
1.B公司开具税率为13%的价税合计为2000万的专用发票给您公司,您公司按融资租赁业务开具税率为13%的专用发票给A公司,可以开具2份或者多份税率为13%的价税合计为(1070+1070)(总的)万的专用发票。2.该业务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以C公司出售的一套设备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您公司开具租赁发票时,本金部分500万不征税,40万元开具税率为6%的“贷款服务”增值税发票。